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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及程序
根据《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泰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关于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》、以及《1999、2000、2001、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》。
一、单位委托代理
1、实施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对象:
(1)下列单位实行长期人事代理:①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;②私营企业的各类人才;③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各类人才;④民办机构的各类人才;⑤驻泰各企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;⑥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;⑦
办理试、聘用手续的人员;⑧辞职、辞退重新录用人员
(2)下列单位实行见习期(试用期)人事代理:①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;②国有企业新进毕业生。
2、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:(1)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;(2)企业营业执照(副本)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成立批件复印件;(3)委托代理人员的相关材料。(4)档案必须在我中心。(5)用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填好,盖齐印章后,携带相关材料(如报到证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)。
二、个人委托人事代理
1、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,根据不同的情况,向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供相应的材料。(计划内毕业生凭身份证、报到证;计划外毕业生凭身份证、毕业证书、户口簿、单位聘用的有关材料;有工作经历的人才凭本人身份证、原单位解除合同报告书或解聘、辞职、辞退证明)。
三、单纯档案托管
1、辞职、辞退、解聘、除名、自动离职、未就业毕业生等人员凭相应证明到区人才流动中心开具调档函,将档案调转至区人才流动服务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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